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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組建承擔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推薦名錄的通知

     

    蘇建招[2010]219

     

    各市建設局(委):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監管,保證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工作質量,促進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提高工作水平,經研究,決定在全省開展組建“承擔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推薦名錄(以下簡稱“代理名錄”)”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代理名錄”的組建

        (一)各省轄市“代理名錄”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實行屬地化管理。

        (二)各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要求所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各自的縣(市)、區級“代理名錄”,也可以在本地市、縣(市)、區統一使用本省轄市“代理名錄”。

        (三)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地“代理名錄”管理辦法,具體明確“代理名錄”的申請條件、申請需提交的資料、詳細評審程序、評審標準和使用方法。其中,評審標準中必須包含企業社會信譽、內部管理、人員素質、工作質量和完成業績等基本內容。

        (四)“代理名錄”組建時應當發布組建公告,明確申請條件、申請時限、申請材料、評審標準等信息。各代理機構按照自愿報名的原則,申請加入“代理名錄”。

        (五)各地應根據當地代理機構總數合理確定“代理名錄”中代理機構的數量,既要保證“代理名錄”的質量,又要確保有充分的競爭性。

        二、“代理名錄”的申報

        (一)“代理名錄”申報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

        2、具備有效的工程招標代理資質,且成立滿兩年以上的江蘇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具有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省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3、已取得《江蘇省工程招標代理信用管理手冊》,代理工作認真負責,社會反映良好,從業人員基本穩定,申報前兩年內未發生因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通報批評或暫停資質的情況;

        4、近一年企業在江蘇省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業績不得少于三個;

        (二)“代理名錄”申報需提交的基本資料: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副本;

        3、企業《江蘇省工程招標代理信用管理手冊》以及涉及招標代理活動的全部人員的職稱證書、注冊證書、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個人信用管理手冊等;

        4、代表業績的招標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代理工作的評價意見表。

        三、“代理名錄”的管理

        (一)“代理名錄”正式確定前,至少要在各地的建設工程招標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

        (二)“代理名錄”的申請和更新工作至少兩年集中辦理一次,對上兩年度“代理名錄”中代理機構的代理工作進行考評或排名,保留好的企業,淘汰差的企業,保證“代理名錄”至少有10%20%的單位更新。

        (三)各級招投標監管部門在日常管理中應加強對“代理名錄”的動態監管,依據《江蘇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將代理機構信用計分及業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并作為承接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標或比選依據之一。

        (四)“代理名錄”中的代理機構在代理工作中出現以下情況的,應當及時從“代理名錄”中除名,并相應增補新的代理機構進入名錄,確保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質量。

        1、有違法、嚴重違規及違反規范性文件行為的;

        2、出現重大失誤,或者由于工作不負責任而導致招標活動產生嚴重后果或重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3、拒絕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或者拒不配合各級招投標或其他監管部門的調查、檢查的;

        4、依據《江蘇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的考核標準,代理機構不良行為累計記分達到20分,或者機構內出現三人次的不良行為記分累計達到6分的。

        四、“代理名錄”的使用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原則上應當從項目所在地“代理名錄”中產生。

        (二)政府投資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下列資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

        1、各級財政預算資金;

        2、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

        3、國家融資資金;

        4、其他政府性資金;

        (三)“代理名錄”中代理機構的選取,應當采取招標、比選或隨機抽取等方式,具體細則應當在各地“代理名錄”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

        五、進入“代理名錄”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二)認真負責地參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競爭、比選或抽簽等。

        (三)依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招標代理合同(協議)和授權委托書。

        (四)與委托人良好合作,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配合各級招投標監管部門的調查、檢查。

        六、其他要求

        (一)各地完成首次“代理名錄”組建或者定期更新名錄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組建的“代理名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二)入選“代理名錄”的省外代理機構,通過招標、比選或抽簽等方式承接了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應當在簽訂代理合同十個工作日內,憑有關證明材料,按照蘇建招〔2005161號文件的要求到省招標辦辦理單項備案手續,方可進一步開展工作。

        (三)各地應盡快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開展“代理名錄”組建工作,在20109月底前完成“代理名錄”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代理名錄”的組建。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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